全国等级旅游民宿复核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作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丙级:“表A.2 丙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达标,“表B基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低于40%、高于30%。
乙级:“表A.2乙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达标,“表B基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60%、高于50%。
甲级:“表A.3甲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达标,“表B基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80%、高于70%。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作出“取消等级”的处理意见:
丙级:“表A.1 丙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不达标;或“表B基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低于30%。
乙级:“表A.2 乙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不达标;或 “表B基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50%。
甲级:“表A.3 甲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不达标;或 “表B基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70%。
八、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 门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经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任期3年。
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各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在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时予以 撤换。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
九、旅游民宿等级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颁发。每块等级标牌的编号,与相应的等级证书号一致。
每家旅游民宿只可申领一块等级标牌。标牌破损或丢失的, 应及时报告,经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查明属实后,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换发或补发。因更名需更换证书的,旅游民宿可凭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更换,同时须交还原证书。
旅游民宿等级标牌应置于旅游民宿公共区域显著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 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中11.4所列情况或复核不达标 的,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取消等级,收回其等级证书和标牌。
十、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旅游民宿发 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丙级旅游民宿评定和复核办法,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十一、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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